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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利:作为科学的人类学——论垂暮之年的马克思【上】
三、超越《资本论》
或许《资本论》还不完全算其压轴之作。人们通常按照马克思事业的中心层面(特别是他的革命活动和经济理论),来讨论他的事业;然而他一再表现出的较为广泛的哲学兴趣和人类学兴趣,向我们提示了另一视角。毫无疑问,马克思先是致力于分析资产阶级社会,继而致力于摧毁它——或者先是致力于摧毁它,继而致力于分析它——但这些相互关联的计划决没有限定马克思的求知欲。当马克思1848年革命之后二度退回书斋,他的兴趣点朝着多个方向扩展,其新闻评论和“科学”研究不仅涉及过去,尤其是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时期的历史,而且超出西方文明的范围。对“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和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关注,是马克思持续放宽眼界的例证。[31]
从人类学等角度来看,马克思的思维方式是从理论进路发展到经验进路,尤其是从旧法学的演绎方法,发展到历史研究——它被马克思视为经济分析的前提——所蕴含的归纳方法。这种转型首先体现在从观念论变为“实践”,而“实践”一般指“革命的实践”。马克思《论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0条对人类学有所启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32]1848年的一系列事件给憧憬革命的马克思泼了冷水,他随后重拾他的“实证”研究,这次的地点是大英博物馆;他的“实践”观再次“科学化”,亦即立足于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他特别参考了西方历史的早期阶段,尤其是罗马时代和中世纪。马克思的古风集中在私有制的起源问题,他在1848年革命之前曾颇为关注这个问题。法学家和史学家并肩捍卫的正统观点认为,财产的出现标志着意识的开端、自由的开端、文明的开端——一言以蔽之,标志着一般来说的历史的开端。罗马模式仍是历史典范;而马克思起初想要遵循萨维尼的同事尼布尔的解释,后者指出罗马王努玛甚至在处理宗教事务之前便对财产问题有所规定,而且所有的古代立法者实际上皆如此。[33]这在马克思看来似乎支持物质基础先于上层建筑的观念,而且(鉴于罗马“公地”标志着贵族与平民之分)支持一项假定,即历史始于财产造就的阶级划分。可是在1867年发表《资本论》之后,马克思的观点发生了重大改变,这是由于围绕着私有制起源问题、亦即“原始共产主义”观念的论争有了新发展,而自从18世纪晚期以来,学界通常认为“原始共产主义”这个观念既具有颠覆性,又是对过去的“空想”。然而在19世纪前中期,该观念不仅受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拥护,也获得始于雅各布·格林和尤勒斯·米什莱的历史学术的支持。[34]格奥尔格·冯·毛勒对中世纪村社的研究,经典地表达了上述日耳曼主义论点,而马克思不满意毛勒对凯尔特村落及其他边缘村落的忽略——他们的早期土地法具有“十足的共产主义性质”——但还是愉快将其研究成果融入自己的著作。[35]马克思效仿达尔文主义,设定了始于公有阶段的普遍历史进程(但达尔文本人并不认可),并据此修正自己的革命观点。19世纪60年代(亦即现代人类学的形成时期)以来,围绕“原始共产主义”以及一般而言的私有制起源的争论急剧蔓延。在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1859年)之后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作为一门“科学”的人类学的大部分奠基作相继问世(但它们未必与达尔文直接相关):阿道夫·巴斯蒂安的《历史上的人》(1860年)、梅因的《古代法》(1861年)、巴霍芬的《母权论》(1861年)、麦克伦南的《原始婚姻》(1865年)、泰勒的《关于人类早期历史和文明发展的研究》(1865年)、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1870年)、摩尔根的《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年)和《古代社会》(1877年)。其中一些著作家,特别是梅因、麦克伦南和巴霍芬,都和马克思一样接受过法科训练;尤其是巴霍芬,他在萨维尼提议下撰写的短篇自传里,表示希望从罗马经验中提取主宰一切人类生活和文化进化的“唯一规律”[36]马克思从这些人类学文献中获得的启发,看起来与他20多年前从政治经济学经典中获得的启发同样多。他尤其欣赏摩尔根、麦克伦南和巴霍芬,因为他们的研究都支持一种与母权制或母系制关联起来的原始集体社会的观念。尤其鉴于摩尔根似乎与胡果一样主张人类的严格动物本性,马克思曾经谴责过这种谬误,如今反倒援用摩尔根,这便成为思想史上的一段趣闻;但摩尔根的观点合乎19世纪后期的进化论时尚,这个时期使得进化论以及马克思和摩尔根分别独立发现的“唯物史观”“时机成熟”(套用恩格斯的提法)。[37]不管怎样,马克思在其生命最后10年左右的时光里,加强关注西方之前和西方以外的社会,并把注意力从政治经济学转向可能更加恢宏的计划,该计划正立足于英美民族学家缔造的新学科(即现代人类学)。正如他曾通过《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的批判性笔记,为自己的经济理论做了铺垫,他如今通过摘录评注有关早期原始社会的实证研究,从而对更大范围的人文科学展开新的批判,这些实证研究出自科学人类学的奠基人之手,正在取代数个世纪里大行其道的哲学领域(即哲学人类学)。[38]他沉浸在这种兴趣之中,无法——或许从来无意——完成他的《资本论》。四、马克思和“新人类学”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部分记录了他对这个极速扩张的社会科学领域的最后一次系统阅读,以他生命最后10年间出版的四部著作为对象,内容包括悉心的摘录和描述,以及附带的援引、评注和时而犀利的论争。梅因的著作在这批笔记的批判对象中首当其冲,因为他的解释在马克思看来居心不轨而且误入歧途。首先,梅因把家庭、特别是罗马氏族与领地而非血缘联系起来,从而误解了原始公社的性质。马克思以其独门且常有滑稽效果的英语、拉丁语和德语的混合语体评论道:“梅因先生对所有这些都作了不正确的说明,因为他完全不了解氏族。”[39]“这头蠢驴”的某些作法,显示出他对英国制度的极端民族中心主义观念,例如他试图把罗马所有制等同于英国所有制:马克思写道,“这位可笑的老兄把罗马的绝对的地产形式变成了‘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呵,你这个庸人”。[40]另一方面,梅因力图将英国的、或许是维多利亚时代的家庭照搬到史前时期;马克思在此援引摩尔根来反驳梅因:“但是,梅因先生,这仅仅是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已经远非上古。”[41]“天真的梅因”认为支撑着文化的“大量的各种影响”基本上是“道德的影响”,从而暴露了自己的弱点,而马克思回归他那跃跃欲试的唯物主义论点,总结说:“这一‘道德的’表明,梅因对问题了解得多么差;就这些影响(首先是经济的)以“道德的”形式存在而论,它们始终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决不是第一性的。”[42]马克思驳斥了“梅因的愚蠢”;但他还在总体上抨击了其他“呆头呆脑的英国人”,比如“树桩般的斯塔布斯”、约翰·奥斯丁以及“可恶的弗里曼”,后者试图把上层大户(亦译“高贵者”、“埃尔”)和下层自耕农(亦译“卑贱者”、“乔尔”)的阶级划分照搬到诺曼征服之前的英国。[43]马克思以纠缠不休的爱尔兰问题为契机,臭骂“这些道貌岸然的英国骗子”[44],而他们的不仁不义来自一种马克思出道时便彻底抨击过的态度,即尊重既成的法律传统。比如,梅因称颂罗马法臭名昭著的形式主义,说它是“司法/正义的起源”的一种戏剧化。马克思反唇相讥:“这倒更像法律纠纷怎样变成了法律人收入来源的戏剧化!而作为法学家的梅因先生却把这叫做‘司法/正义的起源’!”[45]他稍后评论说:“梅因在提到僧侣和法学家以及一般上层阶级的代表时总是很有礼貌的!”[46]因此马克思重申他曾对那种特别恶劣的(因为特别有效)观念论形式——它是旧制度的法则——作出的批评。马克思谴责法学那带有迷信色彩的形式主义时,既是在评判古代法学,也是在评判现代法学。他针对梅因赞颂《十二表法》的作法写道:“古代法的极其琐细的诉讼手续表明,法学与罗马卜师的宗教仪式或蒙昧人的巫医的魔术不过是一丘之貉!”[47]马克思基于若干理由质疑梅因的人类学家资格。梅因自命不凡,宣扬民族中心主义,目光短浅,鼓吹精英主义——一言以蔽之,他属于资产阶级。梅因不知道摩尔根,也不知道巴霍芬的《母权论》,他只是狭隘地诉诸罗马史、尤其是父权原则来支持男系继承。梅因说父权原则盛行于包括印度人在内的“组成雅利安人的各族”——马克思反驳道:“让这种‘雅利安人的’伪善言词见鬼去吧!”[48]马克思认为此番态度仅仅反映了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偏见,在梅因所举的例子中,这种偏见致使“笨头笨脑的英国”法官宣布,爱尔兰妇女不经丈夫同意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力是非法的。[49]马克思在这种意识形态的语境里评论说:“梅因把他的‘父权制的’罗马家庭作为事情的开端。”[50]更广泛地来看,梅因诬蔑整个原始社会都是“群体对其成员的专制”。[51]马克思大叫“啊,你这位柏克司尼弗!”,[52]做笔记时以几句题外话表明:真正的“专制”是现代个人主义、“阶级利益”和威权政府的产物,它已经取代了古代的法律模式。[53]马克思也否定了梅因为一种关于“实在法”的有害观点的辩护,该观点通过奥斯丁——他是萨维尼的另一位学生,从胡果那里汲取了观念灵感——的著作而流行起来,认为“实在法”是单纯的权威命令。梅因称奥斯丁的著作是“严格科学的”,但马克思则视其为“幼稚可笑的扯淡”,弃之如敝履。[54]总而言之,梅因提供的不是人类学家的论证,而是“法学家或意识形态家”的论证。[55]马克思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态度则截然不同。一位文质彬彬的罗切斯特律师,能与一位皈依职业革命生涯的德国哲学家有什么相同之处呢?摩尔根不仅脚踏实地开展“实证研究”,而且强调社会进化中的技术因素和生产力因素,这两点都令马克思不胜钦佩。摩尔根的格言是“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通过经验知识的缓慢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的”,这暗示我们,物质力量在文明社会中的意义,与在较为原始的历史阶段上的意义同样重大。[56]总地来看,马克思似乎采纳了摩尔根对史前时代或人类进化的分期,即“蒙昧期”的低级、中级、高级阶段,和“野蛮期”的低级、中级、高级阶段,它们是推广工具和发明文字的文明期的基石;他专门强调了摩尔根的一项著名假定:“标志着人们进步的事件,不以特殊的人物为转移而体现在有形的记录之中:凝结在制度和风俗习惯中,保存在各种发明和发现中。”[57]吸引马克思目光的首先是,摩尔根坚持文化的物质基础,特别是技术和“各种生存技能”。这样一来,美国式的务实与马克思式的实践——美国式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便相辅相成,正如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主义希望与摩尔根主义的理想主义希望相辅相成,二者都希望社会能够设法超越这种唯物主义。而借助恩格斯的努力(他直接动用了马克思的笔记),摩尔根的著作确实在后来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8]马克思特别把握住了摩尔根对如下现象的根本洞见,即私有制及其观念的产生。在评点摩尔根对“财产的影响”的看法时,马克思写道:“财产曾经是把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野蛮时代带进文明时代的力量(马克思在此划去了摩尔根的用词“影响”)。”[59]“占有欲”不仅解释了基本社会形态,而且解释了政治组织。这一点是几代法学家的假定,包括萨维尼(他的《论占有》是早期财产史研究的力作),当然也包括胡果;但正如马克思所见,该见解在摩尔根那里获得了经验的因而是科学的确证。摩尔根不仅确证了旧假定,也深化了马克思对史前形态、特别是原始共产主义观念的理解,而这种共产主义用摩尔根的话说就是“在生活中实行共产制的原则”,[60]它所处阶段先于财产以及人类对其同胞持有的所有权态度。马克思赞成巴霍芬、麦克伦南和摩尔根对原始母权制组织的推断,它是一种立足于母权的社会,其中的亲属关系只能按照母系来追溯,父亲(即便为人所知也)无关紧要。尽管这种社会安排意味着马克思和摩尔根都不怎么乐意看到的“性杂交”,但它同样意味着:与梅因之流的资产阶级民族学家所持的自负观点不同,财产和男性统治得不到哲学人类学所称的自然法的支持。按马克思的解读,摩尔根的分析要点是他强调了“创造财产的组织”[61],即专偶制家庭。马克思复述道:“反之,血亲制度却是被动的:它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有当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62]马克思进一步评注了该原则:“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63]他采纳了傅立叶的观点,即历史的两大基本因素是专偶制和(土地)私有制:二者“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64]